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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信裕合商贸有限公司撤销登记的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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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市监双撤登告〔2024〕1号

贵州信裕合商贸有限公司(王恩夫):

根据利害关系人郭灵岗请求,因你公司未经郭灵岗的同意授权,冒用郭灵岗的身份信息,于2021年02月03日将其注册为股东,采用欺骗手取得公司登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21年02月03日取得的公司登记。特此告知。

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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