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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关于6个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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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现将6个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田园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田园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玖拾玖圆整(99元),处以罚款叁仟圆整(3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罚〔2024〕2007号

二、南明区雷光明农产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南明区雷光明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菠菜和青小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捌圆整(70元),处以罚款壹仟圆整(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罚〔2024〕2008号

三、南明区李小秀农产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区李小秀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青小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拾伍圆整(35元),处以罚款壹仟圆整(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罚〔2024〕2009号

四、南明区田源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区田园生鲜超市销售的蛋黄香芋味月饼苋菜红、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销售的蛋黄香芋味月饼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收集供货方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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