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特就经济区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经济区辖区范围均属于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全年禁止燃放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升空类烟花爆竹,以下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均指非升空类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
限制燃放区域,下列时间可以燃放非升空类烟花爆竹: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非升空类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任何类型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四、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中航油业务油库、加油加气站、燃气管线、输油管线、燃气调压站、燃气设施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贵阳龙洞堡汽车客运站、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贵州双龙生态体育公园等文化体育场所,砂之船奥特莱斯、居然之家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影 (剧 )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 (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小区及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贵阳森林公园、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公园等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汪家大井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五、有关要求
(一)应急部门负责做好烟花爆竹各环节的综合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二)经济区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教育广大群众遵守本公告,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公告的行为。
(三)经济区各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带头限制、禁放烟花爆竹。各级党政机关率先禁放,严格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职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的群众共同遵守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省、市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六、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处罚条款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公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奖励。举报电话:0851-85558110(龙洞堡派出所)、0851-85400444(小碧派出所)、0851-85516009(经济区公共服务中心)、0851-86600555(经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
九、本公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十、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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