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2个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省贵三宝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省贵三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伍元整(285元);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双龙罚〔2025〕2008号
二、龙里县江兰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龙里县江兰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对其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柒元陆角整(57.6元);3.处以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双龙罚〔2025〕2009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5年3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