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现将3个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里中购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龙里中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金沙土榨原香菜油、金沙小榨纯菜油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超过参考值,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结果需要进行风险研判,不得直接作为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依据;同时因我局送达风险监测结果时,现场已无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品食品有限公司的食用油,无法进一步核查,故不予立案。
二、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鸿鹄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鸿鹄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油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罚没款合计叁仟零捌拾叁元柒角贰分(3083.7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双龙罚〔2025〕2013号
三、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乾品惠客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乾品惠客便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贵州辣子鸡,铬(以 Cr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收集了供货方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履行食品经营者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不罚〔2025〕2014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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