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和《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小餐饮经营登记证》:(四)依法应当注销登记证的其它情形”的规定,因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已注销,决定对被许可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渣豆腐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等2家经营主体)的小餐饮登记证予以注销(具体名单见附件)。
从即日起,被注销的小餐饮登记证证书及其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名单.xlsx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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