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3个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里县周洁食品摊(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龙里县周洁食品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线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十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双龙罚〔2025〕2028号
二、贵州溪之谷酒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溪之谷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二十·标准版(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7588-2011《露酒》,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贰佰元整(2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双龙罚〔2025〕2027号
三、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鸿鹄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鸿鹄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调味大红浙醋酸汁”胭脂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双龙不罚〔2025〕2025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5年9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