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现将4个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书洪蔬菜铺(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书洪蔬菜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胡萝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书洪蔬菜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米辣(辣椒)”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时收集了供货者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不罚〔2025〕2030号
二、贵州廷华配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廷华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油麦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时收集了供货者履行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不罚〔2025〕2031号
三、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玉香农产品经营摊(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玉香农产品经营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小米辣(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一项、《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肆元整(64元);
2.处以罚款贰佰整(2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佰陆拾肆元整(264元)。
当事人未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玉香农产品经营摊(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肆元整(64元);
3.处以罚款贰佰整(200元)。
罚没款合计贰佰陆拾肆元整(26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龙罚〔2025〕2032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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