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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补充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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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方:    单 位 名 称: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单 位 地 址:  黔南州都匀市沙子坝路109旁

            法定代表人:   韦明刚    职务:局长

受委托方:   单 位 名 称: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单 位 地 址:  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    袁志东     职务:支队长


为有效开展托管区范围内行政处罚相关工作,现对2023年3月29日双方签订的行政处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进行补充委托,补充事项如下:

一、行政处罚委托

(一)委托权限的补充

增加行政处罚委托权限(增加行政处罚决定权):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托管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有现场检查、调查和监督管理权,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执行、结案及归档等权限。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开展法制审核。

(二)细化委托书中第十一项委托事项

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将托管区内接入国家及省自动监控监管平台的监管对象转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账号下,委托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托管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执法检查和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报警现场核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行政处罚听证开展方式

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有关听证工作。

(四)增加交款回执备案部门

交款回执交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五)行政处罚有关平台录入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告知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需要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的平台账户及密码,由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各平台规定进行信息录入。

二、行政强制开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及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规定,托管区内涉及查封、扣押的行政行为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解除。

三、涉及行政拘留及刑事案件的移送

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涉嫌移送的案件基本材料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知晓后,交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案件审查及集体讨论,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签字后,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的规定开展移送工作。

四、关停企业

若企业因生态环保领域违法行为须依法关停的,由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调查终结后向黔南州生态环境局移交调查材料,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关停。

五、明确考核责任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托管区行政处罚相关考核主体为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部门备案”的规定,由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将托管区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七、其他补充事项

(一)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执法时,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陪同参与现场其他非执法工作。

(二)行政处罚程序涉及加盖公章的文书盖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公章。

(三)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由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

本补充委托书委托时限与2023年3月29日签订的《黔南州行政处罚委托书》委托时限一致,即至2028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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