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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关于2个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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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现将2个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市南明区惠忻佳超市(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市南明区惠忻佳超市销售的标称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5年7月15日、规格454克/袋鸡精调味料,经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协查确认该产品并非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正品,属于侵犯“太太乐和图形的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当事人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涉案食品不合格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假冒“太太乐”注册商标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如实说明供货方,无侵权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批评教育。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不罚〔2026〕39号

二、南明区雨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区雨薇餐饮店自制加工的泡萝卜,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1.33g/kg,超出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0g/kg的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自制泡萝卜并供顾客食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配合调查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采购甜蜜素食品添加剂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6〕60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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