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现将2个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兴满禾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兴满禾餐饮店2026年1月5日购进并用于卤菜加工经营的草果,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实测值0.310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草果不得使用二氧化硫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完整查阅检验文书后认可检验结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将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草果作为原料加工卤菜对外销售、采购食品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草果及使用该草果加工的卤制成品已全部消耗、销售完毕,违法所得无法单独计算,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无消费者投诉,危害后果轻微;案件办理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知晓不合格问题后积极改正,落实索证索票要求,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涉案不合格项目无法肉眼辨别,主观过错较小,自身为个体小餐饮,经营规模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等规定,作出处罚:1.警告;2.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6〕127号
二、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莽拧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莽拧餐饮店2026年6月3日购进并用于外卖套餐配饮经营的邕宝橙味汽水(碳酸饮料,规格245mL/瓶,生产日期2026‑05‑21),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完整查阅检验文书后认可检验结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邕宝橙味汽水、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涉案不合格邕宝橙味汽水已全部抽样或随外卖套餐销售完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无消费者投诉,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案件办理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全部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提交整改报告落实整改,菌落总数属于肉眼无法识别的微生物指标,进货时主观不明知食品不合格,自身为无堂食线上外卖餐饮店,经营规模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等规定,作出处罚:1.警告;2.罚款1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罚〔2026〕126号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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