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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803486 成文日期: 2024-04-26
文 号: 发布时间: 2024-05-0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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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的解读 图解《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 领导解读|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关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的解读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07 09:05:32 字体:[]

经济区纪检监察工委,小碧乡、龙洞堡街道,经济区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龙洞堡农畜场,贵州双龙开投集团,贵州双龙产发集团,南明区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自身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群租房”整治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群租房”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经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市、经济区关于“群租房”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市级统筹、区县主责、街道落实”的工作原则,以“去存量,控增量”为目标,开展“群租房”全面排查、综合整治,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有效消除“群租房”存在的各种突出安全隐患问题,逐步实现“群租房”动态清零,坚决守住出租房屋安全底线。

二、整治范围

对经济区范围内消防、结构、治安等安全隐患突出、居民反映强烈的区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房屋,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出租供人居住。

(二)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5平方米。

(四)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五)出租的成套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卫生间、电表、水表等设施。

(六)出租房屋存在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和危及房屋、人员安全隐患。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认定(2024年2月1日至2月29日)

按照“不落一户”“不留死角”原则,对辖区内“群租房”开展全面排查和认定工作,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工作台账。相关数据经属地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经济区协调机制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2024年3月1日至7月31日)

制定《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群租房”整治工作方案》,建立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群租房”整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统筹,多部门协同联动,对排查认定“群租房”开展综合整治,并实行“一户一档”销号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三)巩固提升(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

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全面巩固“群租房”整治成效,为“群租房”常态化整治提质增效打下扎实基础。相关总结、工作台账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经济区协调机制办公室。

(四)常态化整治(2024年9月1日起,长期坚持)

建立巡查、发现、管理、监督、整改的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一)坚决消除存量

1.分类限期整改。对排查认定“群租房”,“一户一档”明确整改措施、时限,由各部门(单位)结合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违法违规承租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清退搬离,房屋产权人负责自行拆除违规部分或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予以销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群租房屋、相关企业进行处置。(牵头单位: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经济区党政办公室、经济区经济发展局、经济区生态环境局、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经济区公共服务中心、经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小碧乡、龙洞堡街道、龙洞堡龙畜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经济区税务局、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南明区消防救援大队、贵阳供电局分局等)

2.开展重点督导。制定重点区域督导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采取随机抽查、调研访谈、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前期问题突出、隐患较多的区域进行重点督导。着力解决“群租房”排查不全面、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治不彻底等突出问题,确保在预定时限内完成“动态清零”。(牵头单位: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经济区党政办公室、经济区经济发展局、经济区生态环境局、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经济区公共服务中心、经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小碧乡、龙洞堡街道、龙洞堡龙畜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经济区税务局、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南明区消防救援大队、贵阳供电局分局等)

(二)有效防控增量

1.加大日常巡查。强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发挥群众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作用,用好“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机制,调动社区民警、网格员、村(居)干部等力量,运用“12345”公共服务热线、110、二维码门牌系统、实有人口管理等平台,通过大数据手段综合分析居民用水、用电异常增加等原因,“人防+技防”双管齐下,保持对新增“群租房”“零容忍”高压态势,持续开展“群租房”动态巡查。在综合整治阶段新增“群租房”,纳入整治台账(新增)进行综合整治。(牵头单位: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区公安分局。配合单位:经济区党政办公室、经济区经济发展局、经济区生态环境局、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经济区公共服务中心、经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小碧乡、龙洞堡街道、龙洞堡龙畜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经济区税务局、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南明区消防救援大队、贵阳供电局双龙分局等)

2.拓宽房源渠道。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培育发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多渠道增加市场供给,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不同群体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方面的租房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牵头单位: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贵州双龙开投集团等)

3.打击违法行为。对“群租房”中存在的违反治安管理、破坏改变消防设施、破坏房屋结构安全、擅自改变使用用途、随意改变水电气设施以及利用“群租房”开展非法集资、传销以及黄、赌、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从事“群租房”经营或为“群租房”提供居间服务的企业,对未履行巡查、报告责任的物业企业,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牵头单位: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区公安分局、南明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单位:经济区党政办公室、经济区经济发展局、经济区生态环境局、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经济区公共服务中心、经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小碧乡、龙洞堡街道、龙洞堡龙畜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经济区税务局、经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南明区消防救援大队、贵阳供电局双龙分局等)

4.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发挥好新媒体作用,通过收集曝光“群租房”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宣讲涉及“群租房”法律常识,让群众从源头上认识到“群租房”的危害,压缩“群租房”生存空间。经济区公共服务中心、经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小碧乡、龙洞堡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涉及群体解释疏导等工作,有效防范应对各类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经济区“群租房”整治协调机制,延用上阶段工作方法,建立由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分管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区公安分局的副主任为召集人的工作协调机制,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区公安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配合,切实履行行业监管、业务指导职责,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经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群租房”整治工作。各属地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参照建立协调机制,确保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二)强化信访维稳。公安、信访、住建等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使“群租房”整治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早介入早调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经济区公共服务中心、经济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小碧乡、龙洞堡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有效防范应对各类风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信息报送。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做好协调联动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将“群租房”整治工作推进情况报经济区协调机制办公室,8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遇特殊情况,由协调机制办公室适时调度。